商標撤三案件中,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有哪些?
以下情形視為注冊商標未使用的正當理由:
(1)不可抗力;
(2)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;
(3)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;
(4)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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